法规制度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文件
津清协【2016】 3号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建立和探索妥善处理会员企业纠纷的有效途径,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依法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6个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天津市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意见》,与人民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报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局、司法局备案,其业务工作、培训工作受民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联席会议指导。
第三条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宗旨是:广泛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模式、多种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企业依法发展,促进天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天津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调解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内部、企业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企业遵纪守法、主动维权,预防企业纠纷发生;
(三)经调解解决的矛盾纠纷,按照各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第五条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负责组建。调解员资格需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并发给聘书。
第七条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十二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除委员外,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另聘调解员。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内设办公室,负责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规定及时向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九条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发生工作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出任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职务时,由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一个月内确定新的人选接任。
第十条 调解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会员企业中德高望重,有一定协调能力的企业家和法律人士。
(二)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有较丰富的民商事调解经验和较好的文字及语言表达能力。
(三)职业道德良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
(三)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第三章 调解范围
第十二条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协会内发生的各类涉企纠纷,主要包括:发生在协会会员企业之间及会员企业与客户之间的经营、管理、劳资等纠纷,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化解工作。
第十三条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取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解决的;
(三)当事人一方明确提出不同意调解的。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十五条 不符合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到相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引导其到相关部门解决纠纷。
第十六条 涉及案情复杂、争议金额较大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召开全体人员会议,研究调解方案和协调、处置措施,预防矛盾激化和发生突发事件,明确工作分工和具体责任,并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第二十一条 调解员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调解在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共同要求更换调解地点的,需经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二十三条 调解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调解完结,经矛盾纠纷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商事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经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七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二十八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经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经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经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调解的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调解:
(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书面表示不予接受继续调解的;
(二)调解规定时间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三)双方存在严重和关键的意见分歧,调解员确定无法调解的;
(四)纠纷一方在调解进行期间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五)不适合调解标准的其他情况。
决定终止调解后,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即告知纠纷各方,并不再受理任何一方就该同一纠纷事项的调解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章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
第九章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名单
主 任:单德刚 中共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支部委员会书记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 秘书长
副主任:杨 萍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 副会长
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宋宇红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 副主任
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
委 员:
薄 勇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 副会长
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赵志林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 副会长
天津市蓝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
徐德水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 副会长
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总经理
任奉民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 副会长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
樊晓东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 副会长
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刘云成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 副会长
扫地王(天津)专用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王 磊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 副会长
天津坚实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
俞兴泉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 副会长
天津市驰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总经理
李 敏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 法律顾问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办公室设在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张圣梓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洪湖南路25号
电话:15522356316 ;022-26557710
传真:022-26557710
邮箱:bjxhtj@163.com
附件2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名单
单德刚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 秘书长
杨 萍 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宋宇红 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
薄 勇 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赵志林 天津市蓝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
徐德水 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总经理
任奉民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
樊晓东 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刘云成 扫地王(天津)专用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王 磊 天津坚实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
俞兴泉 天津市驰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总经理
李 敏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附件3
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行业争议处理规则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加强诚信建设,整顿、维护天津市清洁行业市场经济秩序,正确、及时处理争议案件,保护会员单位及行业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行业争议处理规则》。
一、争议是在行业管理过程中,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有不同意见的口头或书面的表述,或存在某个问题的异议。
二、本规则适用于会员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三、协会处理会员单位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再向上一级有关单位和部门裁决。
四、当事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五、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受理行业内的下列争议案件:
(一)因履行行业公约引起的争议;
(二)因清洁行业企业违章发生的争议。
六、若在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受理争议案件后,应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七、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处理行业内争议案件,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协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专家、律师及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
八、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秘书处收到会员单位提交的争议申诉文件后,协会秘书处应立即将文件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
九、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采取各种措施获取证据,包括如召集听证会议、听取双方证词、现场调查、向专家咨询等,做出有根据的判断。
十、经过调查取证、双方答辩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对争议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各方,该裁定具有约束力。
十一、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受理的行业内争议案件,应本着优先调解原则。对能够调解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十二、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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