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津政办发(2008)19 号
发布日期:2008-3-5
执行日期:2008-3-5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五日
关于加强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我市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一步下放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7)83号)要求,结合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体审批权限见附件)。
二、市人民政府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符合本实施意见附件所列相应权限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附录以外的建设项目,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国家和本市明令限制、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选址不合理、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五、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进行技术评估。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进行技术评估。
六、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审批不当的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者改变、撤销原审批意见。
七、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生效,至2013年4月1日废止。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
1.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
“三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
1.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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