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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保洁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天津市保洁服务行业(以下简称行业)“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管理要求,建立并完善以“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内容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的良好执业氛围,订立天津市保洁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行约)。
第二条本行约是在与行业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章的指导下平等自愿签订。
第三条各保洁服务企业与执业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制度与规章,执行行业规范与准则,信守职业道德(包括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履行行业自律约定。
第二章 基本约定
第四条保洁服务企业与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本行约约定,故意压低收费价格或以免费等形式争揽业务。
(二)在承接业务中,给予客户以及相关单位、个人回扣。
(三)在法定注册地以外设立业务联系点或变相联络点。
(四)利用新闻媒体对自身能力进行不切实际的广告宣传,或利用其它社会途径对自我进行夸大不实宣传。
(五)诋毁或诬告其他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损害同行的形象、声誉和合法利益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履约保证的约定
第五条建立行约成员履约保证金制度,作为行约成员履行约定、行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第六条设立履约保证金专门账户,由天津市保洁协会代管,每年向行约成员通报一次。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按照各行约成员年度业务收入数百分比来计算。
第八条对应处违约金的,由惩戒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进行研究认定后,由协会直接从该行约成员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被处违约金的行约成员,应在接到扣款通知后的10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因行约成员违约交纳的违约金主要用于慈善和公益事业或弥补检查经费不足。
第十条终止、撤消、退出本行约的成员,在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后,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监督与处理的约定
第十一条建立履约行为检查制度。正常情况下,每年按行约成员的一定比例抽查,但遇有举报、且有事实依据的原则上必须检查。检查组成员由天津市保洁协会决定。
第十二条行约成员及其行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的具体约定时,将自愿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配合惩戒委员会的调查,执行惩戒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二)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经惩戒委员会认定的违约行为的处理:
(一)违反本行约第四条第(一)项约定的,按实际收费低于本行约约定的最低收费金额的差额的5倍支付违约金。
(二)违反本行约第四条第(二)项约定的,按被查实的金额支付违约金。
(三)违反本行约第四条第(三)项约定的,按本行约约定的最低收费金额支付违约金。
(四)违反本行约第四条第(四)项约定的,按其设点开始至查实止的全部业务收入总额扣除税金、行业管理费、风险基金后的余额支付违约金。
(五)违反本行约第四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约定的,按应交的履约保证金金额支付违约金。
(六)违反本行约第四条第(七)项约定的,由惩戒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
上述各项处理可以同时并处。
第十四条对于拒不接受、不配合履约调查,拒不执行违约处理决定的,经惩戒委员会决定,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提请天津市保洁协会或有关部门给予查处。
第十五条违约行为严重违法的,由惩戒委员会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因违反行约被惩戒委员会所处的处理,不能代替或免除国家机关、保洁协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行约适用于天津市保洁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行约成员可以退出本行约,但需提交书面声明,书面声明提交30天后自动生效。退出本行约的原行约成员,不能免除其退出声明生效前应对本行约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在执行过程中,本行约根据需要由保洁协会秘书处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本行约的附件是本行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本行约生效之日起一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行约由天津市保洁协会负责解释。
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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