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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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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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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天津市清洁行业协会(Tianjin Cleaning Association TJC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清洗保洁服务、清洗保洁产品用品制造、生产、销售的人员和企业,包括清洗保洁科学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和完善清洗保洁行业工作、服务机制;促进行业发展;通过专业培训和监管,提高会员企业的公平竞争能力和水平;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清洗保洁行业的健康发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沿着十九大指引的前进方向,打造品牌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

第四条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天津市红桥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开展行业调研、统计工作,反映行业诉求,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二)承接组织市级、省部级课题研讨及政府购买服务和主动开展专业化服务,开展清洗保洁理论研究,探讨新时期清洗保洁行业改革与发展。推广国内外先进的清洗保洁专业技术,提高全市清洗保洁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打造现代清洗保洁产业;

(三)组织召开全市清洗保洁专业学术交流,开展国际间、国内各地清洗保洁专业高新技术交流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举办行业发展论坛、技能大赛、展览会等,建立行业网站,编辑出版专业刊物;

(四)组织行业企业及从业者开展职业教育与专业培训,提高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现代服务技能和水平,打造高科技专业清洗保洁服务队伍;

(五)开展清洗保洁行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公益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清洗保洁市场经济秩序,制定和完善清洗保洁行业企业能力等级标准、服务和质量标准、企业人员技能等级标准,协助政府分管机构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涉企评优奖励、企业评价、产品评价、认证等工作,组织实施对清洗保洁企业的规范管理,对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纪行为,逐步实现清洗保洁行业的管理现代化;

(六)组织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维护清洗保洁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通过沟通与协调,实现行业内群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沟通,以及行业内部力量的自我协调与平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承办政府及职能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满足协会成员共同需求,保障经济主体私权利的实现,集中表达经济主体的利益主张和权利要求,促使群体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第四章会 员

第十二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及热爱本行业的公益人士;

(四)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六)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七)有志于清洗保洁事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本协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国内外相关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科研院所、教育机构;

(二)省市级清洗保洁行业知名领军企业及经营管理者;

(三)在国内外处于科技领先水平的清洗保洁设备、设施、材料生产加工企业,以及高级经营经销商家和人员;

(四)为促进清洗保洁行业跨省交流合作,凡是与本协会签订《行政互助战略协议》的外阜协商会的会员,有意开拓天津市场的企业,可享受会员互惠协议条款。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协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提供对专

业研究情况和成果;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八条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本协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

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协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常务

理事和其他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理事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决议,须经协会党组织把关审核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会长确实在行业内赋有极高影响力,且离任或将产生分歧与动荡情况发生,经3/4以上会员联名书面诉求主张,履行民主程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再连任一届。

第三十六条为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统领,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把握行业发展正确方向,提升打造新时代社会组织新作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党组织书记、专职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协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 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大会决议签署。本协会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面目为中共党员;

(二)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三)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四)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本协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协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 职责。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协会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 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六条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 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 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会员个人及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协会党组织审核,并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联系方式

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南横街27号9-202

022-26557710

bjxht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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