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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保洁行业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根据天津市保洁协会一届三次理事会、一届三次会员大会通过的《建立健全保洁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逐步建立保洁诚信体系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文件,结合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和保护市场主体合洁权益、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协会秘书处负责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即保洁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二、协会采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要保证科学有效,会员企业填报信息要准确无误,发生变更要及时申报。
三、保洁行业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并评审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四、建立惩戒委员会,负责不良行为信息认定。
五、市场主体基本信用信息由协会秘书处采集,会员企业填报,并出具合法有效的依据。
六、保洁行业专业技术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评先评优、评定信用等级工作,并形成良好行为记录。
七、惩戒委员会每年组织1至2次巡检,发现或接到举报,经复核准确无误后,予以惩戒。惩戒分为口头批评、书面限期整改、罚款、通报批评、网站曝光、社会公示,给国家及行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清除行业从业资格。
八、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以保洁协会名义行文公布,但必须认真听取被惩戒方申辩,做到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九、对于拒不接受、不配合检查、调查和处理决定的,提请天津市保洁协会或有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十、发生不良行为记录,并受到惩戒委员会查处的会员企业,将被列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不良记录。
十一、信用等级最高为3A级,一般为1A级,并做为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和评先评优工作重要依据之一。
天津市保洁协会
20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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